最近澳洲威星向(Starward)威士忌在威圈掀起一股嘗鮮的熱潮,尤其是其大膽且特殊的用桶方式令人驚艷。 看到其用桶方式中還有濕式紅酒桶熟成,這馬上就聯想到會不會是法規上比較有彈性造就其天馬行空的用桶,再加上很少人討論到關於澳洲威士忌的法規,因此就去稍微查了一下。
果然澳洲威士忌法規規範一點都不嚴謹,其主要是從稅法和澳洲與紐西蘭食品規範中描述其特性。
1. 根據1901年的消費稅法(Excise Act 1901),對白蘭地、威士忌和蘭姆酒有具體定義。這些烈酒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使用所需的原料進行蒸餾,例如:白蘭地用葡萄酒、威士忌用穀物、蘭姆酒用甘蔗產品作為原料。 在木桶中成熟至少 2 年,具有白蘭地、威士忌或蘭姆酒典型的味道、香氣和其他特徵。
2. 澳洲與紐西蘭食品標準法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Act,簡稱FSANZ Act)中的2.7.5中關於烈酒 (spirits)的規定。烈酒是指以體積計酒精含量至少為37% 的酒精飲料(龍舌蘭酒為35%以上),其酒體主成來源: (a) 蒸餾源自食物發酵產生之酒精,包括威士忌、白蘭地、蘭姆酒、琴酒、伏特加和龍舌蘭酒,且具有該特定烈酒通常所具有的味道、香氣和其他特徵; (b) 在生產過程中可加入下列成分 (1) 水; (2) 醣類; (3) 蜂蜜;(4)香料。如烈酒有地理標示(GI,geographical indication)則依照該國(地區)法規規範之。
這麼寬鬆的法規大概跟日本之前還沒有民間日本酒造組合的威士忌規範前日本國內法規一樣的自由,或許隨著澳洲威士忌逐漸在市場打開知名度後就會開始訂定屬於自己特色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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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忌手札
蘇格蘭風光,(左上) 愛丁堡城堡, (右上) 天空島 (左下) 張學友拍攝威士忌廣告的城堡,(右下) 尼斯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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